(2017)鲁0282行审5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3-05
案件名称
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缪天生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缪天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282行审512号申请执行人即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即墨市新兴路**号。机构代码:00516625-3。法定代表人杨岩,局长。委托代理人兰天,即墨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副科长。被执行人缪天生,男,197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即墨市。申请执行人即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即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的即卫医罚[2017]1750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即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即卫医罚[2017]1750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罚款及加处罚款各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合计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申请人作出的即卫医罚[2017]1750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如下事实:被执行人缪天生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口腔诊疗活动。申请执行人提交的证据: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询问笔录、现场现场笔录及照片、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案件调查终审报告、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合议记录等。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下达即卫医罚告[2017]175000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依法告知了被执行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及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申请听证。申请人认为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作出以下处罚:1、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牙科手机壹把;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罚款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即墨市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2017年3月16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即卫医罚[2017]1750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9月18日,申请人向被执行人发出履行催告书,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本院认为,即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即卫医罚[2017]1750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即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即卫医罚[2017]1750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 强人民陪审员 祝 君人民陪审员 黄桂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于维维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