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5财保2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武汉中桠意境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中亚园林景观发展武汉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中桠意境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中亚园林景观发展武汉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财保204号申请人:武汉中桠意境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58号人信汇6栋14层22室-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50777494232。法定代表人:余振青,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浙江中亚园林景观发展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镇薇湖路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682320588C。法定代表人:曹亚平,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武汉中桠意境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中亚园林景观发展武汉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82,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中桠意境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中亚园林景观发展武汉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182,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 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龚子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