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5执6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朱龙与白志东、开远市大庄联运总公司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龙,白志东,开远市大庄联运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5执610号申请执行人:朱龙,男,1962年4月28日生,住昆明市五华区靖国新村**号*栋*单元***号。被申请执行人:白志东,男,1972年12月14日生,住云南省开远市中和营镇中和营村**号。被申请执行人:开远市大庄联运总公司,住所地:红河州开远市西中路39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朱龙与被执行人白志东、开远市大庄联运总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2日作出(2016)云0125民初8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朱龙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执行款68389元,案件受理费730元,执行费948元,合计70067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白志东、开远市大庄联运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银行查询无存款,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无履行能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良县人民法院(2017)云0125执61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在具备执行条件时请求人民法院重新立案执行。审判长 严永谊审判员 王忠良审判员 毛伟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贺楚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