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执7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李某1、张某1遗嘱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1,张某1,李某2,张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3执74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1,女,汉族,青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退休职工,现住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张某1,女,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执行人李某2,男,汉族,青岛路惠通实业有限公司职工,现住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张某2,男,汉族,青岛黄海橡胶集团退休职工,现住青岛市李沧区。申请执行人李某1与被执行人张某1、李某2、张某2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2015)李民初字第18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照调解书内容,青岛市李沧区永安路55号7栋1单元301户房屋(房产证号:青房地权市字第房改208880号,房地产权利人:张大治,建筑面积101.04平方米)由李某1与张某2按份共有,各享有二分之一的份额,并依法办理过户手续。据此,本院按照相关规定已向房产部门送达过户的相关材料,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李民初字第185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群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英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