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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3民初17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赵月天诉舒兰市煤矿棚户区管理办公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月天,舒兰市煤矿棚户区管理办公室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3民初1710号原告:赵月天,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舒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昊新,男,舒兰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舒兰市煤矿棚户区管理办公室,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舒兰大街农业银行5楼。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月天诉被告舒兰市煤矿棚户区管理办公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月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审 判 员  张恒华人民陪审员  刘星楠人民陪审员  刘春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玉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