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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11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张红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红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1177号被执行人:张红玉,汉族,女,1994年12月5日出生,住辽宁省抚顺市抚顺县。上列当事人罚金一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1402刑初9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为10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款第(11)项、第257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402刑初95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上述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中红审判员  王树龙审判员  曹富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飞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