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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119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陈某1与陈某2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1,陈某2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5民初11904号原告:陈某1,男,汉族,1978年6月2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敏峰,系广东昊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锐钊,系广东昊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2,男,汉族,1940年9月1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原告陈某1与被告陈某2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梁宁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9月18日、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敏峰、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的诉讼请求:1.位于佛山市南海区X号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二分之一份额归原告所有;2.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及土地的过户变更登记手续;3.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没有结婚,没有生育子女,与原告是叔侄关系。被告享有位于佛山市南海区X号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XXX**;地号:XXX1951(旧地号:XXX84);权利人为陈某2、陈某3]的二分之一份额(南边46.6平方米)。2017年9月18日,原、被告签订《赠与协议书》,被告自愿将上述土地使用权及上盖房屋其所占份额全部赠与给原告,原告自愿接受赠与,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上述土地使用权过户及变更登记手续。《赠与协议书》合法有效,且上述土地使用权所在的合作经济社同意本次赠与,但被告至今尚未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被告在庭审中答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原件)。2.被告的身份证、亲属证明(原件)。3.2017年6月13日赠予协议书(原件)。4.2017年7月4日赠予证明书(原件)。5.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原件)、土地登记档案电脑查询信息表(原件)。6.2017年9月18日签订的赠与协议书、2017年9月18日颜峰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2017年9月18日颜峰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2017年9月18日颜峰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赠与证明(均系原件)。被告没有提交证据。经质证,当事人发表意见如下:被告认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经审查,本院对证据1-2、5-6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于证据3-4,因原、被告均确认以证据6中的赠与协议书为准,故本院该两份赠与协议书不予确认。经审理查明;原告的父亲与被告是兄弟关系,原告系被告的侄子。被告至今未婚、未育,亦没有收养子女。位于佛山市南海区X号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XXX1**;地号:XXX951(旧地号:XXX84)]由被告与案外人陈某3共有,土地面积为93.2平方米。该土地上盖有房屋一间,被告占南边46.6平方米,案外人陈某3占北边46.6平方米,该房屋未办理房产权属证明。2017年9月18日,原、被告签订《赠与协议书》,约定:被告自愿将上述土地及上盖房屋其所占的二分之一份额赠与原告,原告接受被告的赠与,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过户变更登记产生的费用由原告承担。另查明:原、被告均系佛山市南海区XXX股份合作经济社股民。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赠与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接受被告的赠与,并主张案涉土地及上盖房屋的二分之一份额归其,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涉案土地上盖房屋无权属证明,但在土地使用权证上载明地块上盖有房屋,所座落土地使用权属农村宅基地,宅基地应由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取得和使用,并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消灭而消灭。原、被告均系涉案土地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具有取得和使用该土地使用权的资格,原告主张被告协助其办理案涉土地使用权被告享有份额部分的过户变更登记手续,并自愿承担过户变更登记产生的费用,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但由于上盖房屋未办理产权证明,原告主张办理上盖房屋过户变更登记,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位于佛山市南海区X号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X**;地号:XXX(旧地号:XXX)]被告陈某2享有的二分之一份额(南边46.6平方米)及对应上盖房屋中被告陈某2所占有的部分归原告陈某1;二、被告陈某2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办理本判决第一项确定土地使用权中陈某2所占份额过户变更登记至原告陈某1名下的手续,办理过户变更登记手续产生的费用由原告陈某1承担;三、驳回原告陈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预交),原告负担,本院不另作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 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温秀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