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233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林某、薛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林某,薛某,夏邑县双利织造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23313号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滕铁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丽鹏、张扬(实习),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被告薛某。被告夏邑县双利织造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林某、薛某、夏邑县双利织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撤诉处理。审判员 柯海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凯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