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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6执17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花与被执行人王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花,王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06执1730号申请执行人:马花,女,汉族,1983年11月2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卓,江苏文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海平,男,汉族,1962年11月4日出生,住南京市鼓楼区。申请执行人马花与被执行人王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作出(2016)苏0106民初6789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为:王海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马花借款本金6000元及逾期利息45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合计625元,由王海平负担。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查询等执行措施:1、被执行人王海平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扣划;2、被执行人王海平名下无车辆;3、被执行人王海平名下无房产及其它不动产;4、被执行人王海平名下无证券持有信息,亦无企业注册信息。5、查询到南京市××区刘雯雯服饰店为被执行人刘磊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但未能找到该缴费单位。上述财产查控情况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已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情况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暂时无法提供。本案执行标的未能执行到位。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经本院生效判决确认,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彭审 判 员  池仲旺审 判 员  朱大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朱冰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