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4民初15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黄捷与陈水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捷,陈水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24民初1566号原告:黄捷,女,199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被告:陈水斌,男,199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原告黄捷与被告陈水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水斌经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陈水斌归还借款人民币10000元整及从2017年6月6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由陈水斌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陈水斌于2017年6月6日因做生意缺乏资金向原告黄捷借10000元整。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2个月,超过期限则每天付100元的违约金。借款至今被告陈水斌分文未还。陈水斌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6月6日,陈水斌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黄捷借款10000元,未约定借款利息,约定还款期限为2017年8月6日,逾期还款违约金为每天100元。借款后,陈水斌未按期偿还借款本金。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陈水斌向黄捷借款10000元,事实清楚,双方当事人之间借贷关系明确,合法有效,陈水斌应负偿还之责。黄捷主张陈水斌支付自2017年6月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因双方对借款期限内利息没有约定,因此2017年6月6日至2017年8月6日间的利息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对逾期还款的利息约定为每天100元,违反法律规定,逾期还款利息应以年利率24%为限,因此对原告主张的利息可以从2017年8月7日起算至被告还清欠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陈水斌经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陈水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黄捷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从2017年8月7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驳回黄捷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元,减半收取计30.5元,由陈水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新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寒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