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108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6-04
案件名称
郝大芬与张志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大芬,张志强,陈柏兴,郝洪敏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10831号原告:郝大芬,女,197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陈国良,浙江震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志强,男,196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委托代理人:马鸿亮,男,197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第三人:陈柏兴,男,196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第三人:郝洪敏,女,197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大芬与被告张志强、第三人陈柏兴、郝洪敏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郝大芬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大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郝大芬负担。审 判 长 叶冬良人民陪审员 黄福仁人民陪审员 张均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韦丽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