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21执1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邹修祥与云南互联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修祥,云南互联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821执169号申请执行人:邹修祥,男,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被执行人:云南互联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邹修祥与云南互联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云南互联劳务有限公司自动履行350000元,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邹修祥自愿放弃余款110301.8元的执行,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08民终1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史 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为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