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恢4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胡春梅、王树忠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春梅,王树忠,王可心,邹坤华,满清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恢499号申请执行人胡春梅。申请执行人王树忠。申请执行人王可心。被执行人:邹坤华。被执行人:满清凤。上列当事人义务帮工受害赔偿纠纷一案,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1)德城民初字第2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本案以自动执行方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以自动执行方式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中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飞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