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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5执1132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同山、北京正得意轩商贸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同山,北京正得意轩商贸有限公司,马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0925执1132号之六申请执行人:李同山,男,汉族,1975年8月23日出生,住所地盐山县。被执行人:北京正得意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马正。被执行人:马正,男,汉族,1980年2月28日出生,住所地盐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925执1132号执行裁定书,于2016年1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北京正得意轩商贸有限公司、马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北京正得意轩商贸有限公司、马正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北京正得意轩商贸有限公司存款8600000元。(711×××××××694)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朱振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沙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