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刑终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朱荣省、曹善撑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马某,朱荣省,曹善撑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刑终19号原公诉机关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女,195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榆中县人,农民,住榆中县。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男,194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榆中县人,农民,住榆中县。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荣省,男,1965年8月5日出生于浙江省天台县,汉族,小学文化,原系来兰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天台县。2014年5月9日因本案被抓获并羁押,同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6月2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辩护人周曙煜,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善撑,男,1965年12月28日出生于浙江省天台县,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来兰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天台县。2014年5月13日因本案被抓获并羁押,同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6月2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辩护人陈乃嵩,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荣省、曹善撑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2016)甘01刑初1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宣判后,被告人朱荣省、曹善撑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马某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朱荣省、曹善撑犯故意伤害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1刑初1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陶然审判员 毛 军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