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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执17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集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阳雅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集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南阳雅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1执1742号申请执行人南京集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经济开发区万寿路15号南京工大科技产业园E1幢405室。法定代表人吕建来,董事长。被执行人南阳雅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龙升工业园区升龙大道中段路西。法定代表人余泽珂,经理。南京集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鸿公司)与南阳雅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洁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做出的(2016)苏0111民初70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雅洁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集鸿公司人民币37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55000元,合计人币425000元;驳回被雅洁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675元减半收取3837.5元,保全费2670元,反诉费1760元,合计人民币8267.5元,由被告雅洁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雅洁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集鸿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雅洁公司名下无房产及车辆权属登记;本院依法冻结其银行账户,并委托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行,现已扣划其银行存款4075.93元;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尚未执行到位429191.57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雅洁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7)苏0111执1742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委托执行函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雅洁公司名下无房产及车辆权属登记;本院依法冻结其银行账户,并委托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行,现已扣划其银行存款4075.93元;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尚未执行到位429191.57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雅洁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111民初70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员  陈 飚审 判 员  吕春贵代理审判员  邢啸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