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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81执8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安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江健、张薇、安宁彤洲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江健,张薇,安宁彤洲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81执853号申请执行人:安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吕华。委托代理人:李兴凯,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江健,男,197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云南省昆明市。被执行人:张薇,女,197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云南省昆明市。被执行人:安宁彤洲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宁市。法定代表人:赵翠辉。关于安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江健、张薇、安宁彤洲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181民初13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贷款本金52670.22元,利息6150.70元,诉讼费1248元,公告费260元,律师费3000元,执行费850元。该案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安宁彤洲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759.56元予以冻结、扣划,剩余23419.34元未执行到位。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予以限制高消费。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洪审判员 道永升审判员 徐树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