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25执14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吴凤友与宋君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凤友,宋君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25执1460号申请执行人吴凤友。被执行人宋君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凤友与被执行人宋君明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偿还能力,也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该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葛明顺审判员 钟德军审判员 刘 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庆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