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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6执8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何平森、吴华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平森,吴华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6执8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平森,男,198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被执行人:吴华松,男,198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申请执行人何平森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闽0626民初143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华松归还赔偿款人民币37400元。本案于执行中,经强制执行,暂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相关执行财产线索,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闽0626民初14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经执行,暂查无被执行人吴华松有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何平森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闽0626民初14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明东审判员  林景川审判员  陈诺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燕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