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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3执12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9-02

案件名称

罗廷生与彭正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廷生,彭正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3执1249号申请执行人罗廷生,男,生于1975年3月22日,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彭正路,男,生于1974年3月15日,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罗廷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彭正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的(2017)渝0243民初4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彭正路立即向罗廷生支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1000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750元,申请执行费23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彭正路从2017年11月至2018年2月每月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本金5000元,2018年3月至6月,每月支付利息3000元,2018年7月支付本金20000元,若2018年7月之前的款项任何一期未支付,则由申请执行人罗廷生收取被执行人彭正路房屋一楼、二楼的房租费抵付欠款。2018年7月后双方当事人另行协商后续款项还款方法。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应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243执124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罗廷生发现被执行人彭正路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可持相关证据材料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永学审判员  周新然审判员  罗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龙家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