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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2行初字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3-20

案件名称

谷世坤与白山市规划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世坤,白山市规划局,白山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白山市丰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602行初字19号原告谷世坤,男,1969年8月2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浑江区通沟街。委托代理人王元利,吉林升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山市规划局。法定代表人辛泳光,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光辉,白山市规划��法规科科长。委托代理人张伟华,吉林连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白山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秀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继星,白山市浑江区红旗街法律服务所工作者。第三人白山市丰润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恒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钦军,1981年12月24日生,汉族,白山市丰润置业有限公司职员,住浑江区东兴街。原告谷世坤认为被告白山市规划局为第三人白山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申请法院依法撤销���规划许可证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同时向被告及第三人白山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中发现白山市丰润置业有限公司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追加白山市丰润置业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并向其送达了应诉通知书及起诉状副本,于2017年9月4日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谷世昆及委托代理人王元利;被告白山市规划局的委托代理人张光辉、张伟华;第三人白山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继星;第三人白山市丰润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钦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于2017年10月26日作出白山规函【2017】80号关于撤销大通沟煤矿棚户区D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决定,决定撤销大通沟煤矿棚户区D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7021)。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世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25元。审 判 长  李贵群审 判 员  李 丹人民陪审员  李志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鑫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