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民辖终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江苏中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大庆久隆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中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庆久隆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民辖终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中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庆久隆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上诉人江苏中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庆久隆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7)黑0603民初6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江苏中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从未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存在施工合同关系。原审法院在不能确定合同真实性情况下,不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被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以初步表明双方存在施工合同关系。本案依法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涉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而本案涉及的施工地在大庆市龙凤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裁定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癸成审判员 陈 艳审判员 徐荣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宇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