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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91执13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2-02

案件名称

合肥会通新材料有限公司、上海达优塑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会通新材料有限公司,上海达优塑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91执1378号申请执行人:合肥会通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李健益。被执行人:上海达优塑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本院在执行合肥会通新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达优塑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0191民初32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冻结、划拨上海达优塑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76972元【其中货款本金550953元、利息10000元、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7930元、案件执行费808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唐峻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