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823执5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奂芮诚与郑子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川0823执515号奂芮诚、郑子文:申请执行人奂芮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子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奂芮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823民初77号民事判决书,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郑子文赔偿5317.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郑子文一次性支付5000.00元,其余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经核实被执行人已按照前述和解协议履行,案款已自行交付。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2017)川0823民初7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第二项赔偿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