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刑更10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廖陈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廖陈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1062号罪犯廖陈泉,男,1991年7月12日出生,福建省长汀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2010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0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8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3年10月31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一监区服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6日作出(2014)厦刑初字第1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与其他同案犯赔偿被害人损失人民币283373.37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与其他同案犯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83373.37元。其刑期自2014年4月2日起至2027年10月1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廖陈泉于2015年7月23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17年10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本院认为,罪犯廖陈泉在刑罚执行期间,虽能认真遵守监规,但该犯系累犯,且财产刑上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与其他同案犯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83373.37元,财产刑应履行的数额高。该犯本次仅交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没有履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财产刑义务,履行数额低,悔罪表现一般。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廖陈泉不予减刑。本裁���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炳荣审 判 员 柯萍萍审 判 员 王 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吴扬城书 记 员 何嵘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