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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执15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某、曹某1婚约财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曹某1,曹某2,姜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151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87年9月4日,汉族,住大冶市。被执行人:曹某1,女,198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大冶市。被执行人:曹某2,男,1961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被执行人:姜某,女,196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曹某1、曹某2、姜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曹某1、曹某2、姜某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281执15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梦玲大冶市人民法院拟稿纸发文字号:(2017)鄂0281执1515号缓急:密级:签发:审核:主送:执行实施二处:抄送:拟稿单��:执行实施二处拟稿人:曹中文份数:5印刷单位:执行实施二处校对人:李梦玲印制时间:附件:主题词:执行裁定标题:大冶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