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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7执9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廷文、张春江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廷文,张春江,张景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7执9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廷文,男,1968年10月18日出生,满族,职工,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张春江,男,1952年5月7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张景军,男,1978年8月23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王延文与被执行人张春江、张景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40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二位执��人无车辆、无房产、无工商登记,存款余额不足。且二被执行人已从户籍所在地迁出多年,具体地址不详。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润国审判员  张 宁审判员  王 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承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