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行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东营市京诺食品有限公司与广饶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市京诺食品有限公司,广饶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牟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行政��定书(2017)鲁0523行初39号原告东营市京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广饶街道十七村。法定代表人钟长德,经理。被告广饶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山东省广饶县乐安大厦。法定代表人任勇,局长。负责人闫琰,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崔玉宝,男,汉族,广饶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孙轲,男,197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广饶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副大队长。第三人牟海峰,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玉芹,山东东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燕,山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市京诺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饶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牟海峰劳动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东营市京诺食品有限公司以其与第三人已就工伤赔偿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市京诺食品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也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营市京诺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营市京诺食品有限公司��担。审 判 长 张玉英人民陪审员 李士功人民陪审员 郭 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明国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