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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82执6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吴为华收缴罚金执行终本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82执611号被执行人吴为华,男,1986年9月12日出生,湖南省临湘市人,汉族,住临湘市。本院2017年8月1日立案执行的对被执行人吴为华收缴罚金执行一案,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四查”后,发现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682执611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尚未缴纳的罚款,应当继续缴纳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时,本院依法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仁祥审判员  李星云审判员  敖学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