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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民申32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重庆永星渝林劳务有限公司、吴明秀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重庆永星渝林劳务有限公司,吴明秀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327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永星渝林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县汉丰富厚街25号。法定代表人:伍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良成,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吴明秀,女,197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才,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佩炫,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重庆永星渝林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吴明秀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32民终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重庆永星渝林劳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判长  吉家涛审判员  钟均成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任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