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1民初66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福清市峰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薛常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清市峰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薛常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1民初6653号原告:福清市峰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山街道东刘村44号。法定代表人:陈必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淑珍,女,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薛常焰,男,198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告福清市峰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薛常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福清市峰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福清市峰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丽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