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执7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孙某1、孙某2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1,孙某2,孙某3,孙某4,修某1,修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3执774号申请执行人孙某1,男,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被执行人孙某2,男,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被执行人孙某3,河南,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被执行人孙某4,女,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修某1,男,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被执行人修某2,男,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申请执行人孙某1与被执行人孙某2、孙某3、孙某4、修某1、修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2016)鲁0213民初43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照调解书内容,申请执行人孙某1申请将位于青岛市李沧区四流中路221号26号3单元202户房屋归其所有,并依法办理过户手续。据此,本院按照相关规定已向房产部门送达过户的相关材料,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鲁0213执774号案号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群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英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