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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执139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巴德富实业有限公司与泉州市尚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肖秋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巴德富实业有限公司,泉州市尚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肖秋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139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巴德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龙升南路。法定代表人:郑志华。被执行人:泉州市尚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南埔镇天竺村五房113号。法定代表人:王剑英。被执行人:肖秋森,男,汉族,1982年12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巴德富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尚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肖秋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本院(2015)佛顺法勒民初字第6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巴德富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61729元及违约金,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计4559.38元。因债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经向全国范围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经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本案财产保全阶段查封被执行人肖秋森所有的位于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锦绣街与祥云南路交叉处华盛时代新城1#3005室房产份额(查封期限自2015年10月10日起至2018年10于月9日止,如需续查封,请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天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逾期视为同意解除查封)因上述房产未析产,暂不作处理;经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内无车辆登记;本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代为调查被执行人在其辖区内的财产情况,除上述房产份额外受托法院暂未发现其他财产线索;另,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限制消费。本案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为债务341484.4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1395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肖文勇执行员  罗锦祥执行员  梁伟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庭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