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14民初18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王根生与武汉市蔡甸区建新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根生,武汉市蔡甸区建新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4民初1816号原告:王根生,男,1959年1月2日出生,汉族,蔡甸家具厂退休职工,户籍地武汉市蔡甸区,现住武汉市蔡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贤富,湖北平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志勇,湖北平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蔡甸区建新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建新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4748300724C。法定代表人:刘贤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昌国,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世靖,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根生与被告武汉市蔡甸区建新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王根生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根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根生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根生负担。审判员  朱清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红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