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执10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支行与李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支行,李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2执109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支行。被执行人李攀,男,1984年1月2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12民初41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攀给付案款261446.90元及相应利息。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攀名下有一套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的房屋,上述房屋已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现因案外人王琼英、黄玉琼对上述房屋提出执行异议之诉,暂不能处置,且被执行人李攀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支行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支行本次申请执行案款261446.90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李攀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支行案款261446.90元及相应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兵审判员 秦海伦审判员 姚明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