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2民初22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罗汉军、吕霞尔与柯鹤鸣、曹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汉军,吕霞尔,柯鹤鸣,曹雪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2民初2279号原告:罗汉军。原告:吕霞尔。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平,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柯鹤鸣。被告:曹雪。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汉军、吕霞尔与被告柯鹤鸣、曹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汉军、吕霞尔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汉军、吕霞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已减半),由原告罗汉军、吕霞尔负担。审判员 周雷刚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肖 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