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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2民初22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罗汉军、吕霞尔与柯鹤鸣、曹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汉军,吕霞尔,柯鹤鸣,曹雪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2民初2279号原告:罗汉军。原告:吕霞尔。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平,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柯鹤鸣。被告:曹雪。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汉军、吕霞尔与被告柯鹤鸣、曹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汉军、吕霞尔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汉军、吕霞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已减半),由原告罗汉军、吕霞尔负担。审判员  周雷刚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肖 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