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执15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四川成都赛邦粉末涂装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大渡口区亚赛金属表面处理厂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成都赛邦粉末涂装有限公司,重庆市大渡口区亚赛金属表明处理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15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四川成都赛邦粉末涂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文家乡快活村七社,组织机构代码74644724-7法定代表人:唐胜献。被执行人:重庆市大渡口区亚赛金属表明处理厂,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互助村七社。经营者:余功,男,1967年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办理四川成都赛邦粉末涂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市大渡口区亚赛金属表明处理厂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其名下车辆已注销,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截止2017年10月27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执行费未向本院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4执152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印志林代理审判员 徐 轩代理审判员 张立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曾维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