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5执1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廖强、远安县白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白果园煤矿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强,远安县白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白果园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5执173号申请人廖强,男,198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人,住湖南省。被执行人远安县白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白果园煤矿,住所地远安县河口乡金竹村5组白果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57001945K。法定代表人李昌华,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关于廖强与远安县白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白果园煤矿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远安县人民法院(2017)鄂0525民初196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廖强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远安县白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白果园煤矿立即给付修理费259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2874元,后查明被执行人远安县白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白果园煤矿现已关闭,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廖强亦明确表示剩余修理费23076元放弃,不再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远安县人民法院(2017)鄂0525民初19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 忠审判员 陈映波审判员 田育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