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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执17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1713郁洪来与王洪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郁洪来,王洪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6执17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郁洪来,男,1961年2月14日生,汉族,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王洪伟,男,1977年1月14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申请执行人郁洪来与被执行人王洪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7)苏0706民初9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王洪伟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郁洪来归还借款60000元及利息(从2017年2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息6%计算),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430元及保全费670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举证、被执行人的财产申报予以调查落实。并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苏G×××××车辆,但未能实际扣押,申请找不到该车辆。该车被执行人叙述早已被他人拿走抵债,车辆没有定位,自己现在都找不到车在何处了;另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海州区大庆东路114号1幢一单元401室(丘号223040-2-7)经诉讼保全系轮候查封,本案中依法没有处置权;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经本院传唤后,未能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也未履行本案全部债务,本院依法对其予以司法拘留,但被执行人因高血压,连云港市拘留所不予收拘。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希望与被执行人再行协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706执17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 兵审判员 陈 兵审判员 雷书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蒋秉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