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3执138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宁宝仙、郑忠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宝仙,郑忠华,郑忠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3执138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宁宝仙,女,1963年4月17日出生,住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郑忠华,男,1976年6月6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被执行人郑忠良,男,1974年7月20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本院在执行宁宝仙与郑忠华、郑忠良(2017)浙0803执138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其中被执行人郑忠华的房产由其他法院在处置中,已经参加分配)。现申请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申请人未受偿债权金额为100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建平审判员 蓝建军审判员 王鹏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荣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