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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3执138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宁宝仙、郑忠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宝仙,郑忠华,郑忠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3执138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宁宝仙,女,1963年4月17日出生,住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郑忠华,男,1976年6月6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被执行人郑忠良,男,1974年7月20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本院在执行宁宝仙与郑忠华、郑忠良(2017)浙0803执138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其中被执行人郑忠华的房产由其他法院在处置中,已经参加分配)。现申请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申请人未受偿债权金额为100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建平审判员  蓝建军审判员  王鹏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荣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