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4执5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吉林市同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冯艳红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同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冯艳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4执566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同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沙河子乡。被执行人:冯艳红,女,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同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冯艳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2016)吉0204民初2379号判决,判决主文内容:一、被告冯艳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吉林市同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自2014年3月至2016年7月的物业管理费6,390.00元;二、驳回原告吉林市同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吉林市同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2.00元,由被告冯艳红负担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吉林市同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付款义务,申请执��人收到全部执行款后,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204执566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学智审 判 员 张亚民审 判 员 韩晓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孙艺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