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申2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袁清灏、黄木松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袁清灏,黄木松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申29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袁清灏,男,197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黄木松,男,196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邦惠,广东合众拓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袁清灏与被申请人黄木松因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106民初149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袁清灏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袁清灏…,于2017年1月19日将宏定网络公司申请办理注销手续,并分配该公司剩余财产,导致原告黄木松的债权无法实现,袁清灏逃避债务目的明显”,属于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而且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一、申请人申请办理宏定网络公司注销手续是执行有关行政部门的规定,而不是为了逃避债务。1、宏定网络公司在2013年间就停止经营了。2、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于2016年6月13日发布了《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清理工作的对象是连续两个年度未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的企业,宏定网络公司已经停业超过两年,属于清理工作的对象。3、申请人是在知悉该《通知》后,是按规定申请办理宏定网络公司注销手续,而不是为了逃避债务。二、申请人并没有分配宏定网络公司剩余财产,导致原告黄木松的债权无法实现。1、宏定网络公司成立于2009年3月9日,法定代表人为袁锦民(是唯一股东)注册资本50万元。申请人袁清灏是在2009年11月份才接手宏定网络公司,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作为股东。2,2013年初,申请人才发现宏定网络公司成立时注册资金存在虚报的问题,逐向天河区工商局、公安局报案,请求调查处理,但一直没有消息,也不清楚调查处理的结果如何。3、申请人于2017年4月12日收到原审判决书,其中提到宏定网络公司成立时注册资金50万元,就分别向工商、公安查询,答复是已经交天河法院审判,经向法院查询已判决,直到2017年4月20日才复印出(2013)穗天法刑初字第1358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认为:被告人袁锦民在申请公司登记的过程,使用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即宏定网络公司的注册资本是零。4、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所采信的证据《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税款清算鉴证报告》存在错误,特别是附表三《剩余财产计算和分配明细表》中,宏定网络公司分配的财产金额为499616.41元,与事实不符。因为,这个计算是建立在宏定网络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的基础上的,现有新的证据【(2013)穗天法刑初字第1358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宏定网络公司注册资本不是50万元,而是虚报的,金额为零,据此足以推翻原判决采信的证据《剩余财产计算和分配明细表》中,宏定网络公司分配的财产金额为499616.41元。因此,申请人并没有分配宏定网络公司剩余财产,并导致原告黄木松的债权无法实现。可见,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特请法院再审本案,依法撤销(2016)粤0106民初14965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审原告黄木松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债务在袁清灏办理注销宏定网络公司之前已经存在,袁清灏仍申请注销宏定网络公司,存在逃避债务的目的。而且,袁清灏在原审诉讼期间不积极参与诉讼,不履行诉讼义务,视为袁清灏放弃诉讼权利。审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综上,袁清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袁清灏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曾文莉审判员 陈弋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