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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6执3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王红昆与王东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昆,王东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6执330号申请执行人王红昆,男,1975年5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东霞,女,1984年11月2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红昆与被执行人王东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蕲春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的(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4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6月7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申请执行人王红昆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4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王文胜审判员 王晓勇审判员 吴   自   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余   锦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