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01民初19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青海长佳律师事务所与格尔木四季春天品质酒店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海长佳律师事务所,格尔木四季春天品质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01民初1923号原告:青海长佳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李慧玲,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安峰、任金润,青海长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格尔木四季春天品质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蓉,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长佳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格尔木四季春天品质酒店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海长佳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向原告支付3800元的付款义务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海长佳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海长佳律师事务所负担。审判员 冯珍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玉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