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民申22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洁淳与哈尔滨鼎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洁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民申223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洁淳,女,198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哈尔滨鼎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学院路志华商城11栋E区**号商服。法定代表人:曹旸,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李洁淳因与被申请人哈尔滨鼎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鼎睿物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民终3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洁淳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李世东与鼎睿物业公司之间是劳务关系错误。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实际上双方已经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且李世东系在工作岗位于工作时间内死亡,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要件,应当认定双方之间为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李世东生前为哈尔滨市阿城区环境卫生清洁处的在编事业性单位工勤人员,由哈尔滨市阿城区环境卫生清洁处为其缴纳养老保险。李世东因病休期间经介绍在鼎睿物业公司从事门卫工作,李世东在鼎睿物业公司工作期间不构成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关系。李洁淳主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规定,李世东与鼎睿物业公司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虽然该司法解释在一定范围内认可了双重劳动关系的存在,但构成双重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是专指“企业”中停薪留职、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下岗待岗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这四类人员,并未包括事业性单位人员。李世东不属于企业单位的内退人员,不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故原审法院认定李世东与鼎睿物业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综上,李洁淳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洁淳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罗林成审判员 冯 涛审判员 李雪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葛兰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