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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23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李神林与黄芬芬、刘先娥、郑冲、朱忠梅、周亚琼、张玲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神林,黄芬芬,刘先娥,郑冲,朱忠梅,周亚琼,张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23执56号申请执行人李神林,男,1967年出生,汉族,朱河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主任,住监利县朱河镇。被执行人黄芬芬,女,1987年出生,汉族,原监利县众生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股东,住监利县福田寺镇。被执行人刘先娥,女,1971年出生,汉族,原监利县众生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股东,住监利县容城镇。被执行人郑冲,男,1980年出生,汉族,原监利县众生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股东,住监利县容城镇。被执行人朱忠梅,女,1979年出生,汉族,原监利县众生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股东,住监利县容城镇。被执行人周亚琼,女,1980年出生,汉族,原监利县众生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股东,住监利县容城镇。被执行人张玲,女,1965年出生,汉族,原监利县众生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股东,住监利县黄歇口。本院在执行李神林与黄芬芬、刘先娥、郑冲、朱忠梅、周亚琼、张玲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1023执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立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平云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