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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再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张祝顶诉陆亚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祝顶,陆亚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再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祝顶,男,1979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陆亚连,女,1959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上诉人张祝顶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6)沪0120民再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张祝顶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予以改判,维持(2014)奉民三(民)初字第2276号民事调解书。事实和理由:本案借款人陆某与借款担保人陆亚连系母子关系。其母子二人对涉案借条真实性无任何异议,对房屋买卖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没有任何异议。一审法院的认定适用法律错误,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上诉人参与恶意串通的情况下,对被上诉人陆亚连为帮助其儿子偿还债务将房屋先后对外出售两次的行为涉及的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当移送公安机关查处,而不应通过撤销本案、驳回起诉的方式将全案进行移送。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原审案卷材料表明,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沪公(奉)立字[2017]6207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张祝顶等人涉嫌虚假诉讼立案侦查。故原审法院在本案具有涉及经济犯罪嫌疑的情形下,裁定驳回张祝顶的起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李 弘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安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