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民初40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石教卫与马连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教卫,马连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4001号原告:石教卫。被告:马连凤。原告石教卫与被告马连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2017年10月27日,原告石教卫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石教卫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石教卫负担。审判员 李顺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双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