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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民初40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石教卫与马连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教卫,马连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4001号原告:石教卫。被告:马连凤。原告石教卫与被告马连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2017年10月27日,原告石教卫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石教卫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石教卫负担。审判员  李顺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双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