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7民初23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卢某某与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丁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7民初2345号原告:卢某某,男,196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台前县。被告:丁某某,男,成年,住台前县。原告卢某某与被告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具体住址及联系方式,致使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卢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芸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