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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64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雪宾与黄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雪宾,黄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6479号原告张雪宾,男,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马世云,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伟,男,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刘建锋,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雪宾诉被告黄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雪宾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雪宾撤回对被告黄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雪宾承担。审判员 姚 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明钿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